土地分割合併
土地合併複丈申請須知
壹﹑申請人
一﹑私有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辦理。
二﹑公有土地﹐由管理機關或以書面授權或委託土地代管機關代為申請。
三﹑凡土地所有權屬一人所有者﹐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但因和解而必須合併﹐由當事人會同申請﹐如任何一方拒不會同申請時﹐得由他方檢具有關證件單獨申請之。
貳﹑複丈之限制﹕
一﹑土地合併﹐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分區﹑使用性質及地目均相同之土地為限,有下列情形者之 一者,得免受相同地目之限制:(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二四條)。
1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以外依法可供建築者。
2都市計畫範圍外編定為建築用地者。
二﹑實施土地重劃及區段徵收之土地﹐於公告禁止處分期間內﹐不得申請分割(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
三﹑經法院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經稅捐機關囑託禁止處分登記之土地﹐不得申請分割及合併(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二九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
四﹑正訴由司法機關處理者﹐除由法院囑託測量﹐不得申請複丈。
五﹑已依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規定辦理預告登記之土地﹐不得申請分割或合併(土地登記規則第一二四條)
參﹑應繳費額:免納複丈費。
肆﹑應備申請書表及證明文件﹕
項次 | 名 稱 | 法令依據 | 發給機關 | 備註 |
1 | 土地複丈申請書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條 | 向本所服務台索取 | |
2 | 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同 右 | 同 右 | |
3 | 所有權人身份證明 | 土地登記規則第三十四條 | 身份證戶口名簿影印本(自行影印) 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 | |
4 | 都市計劃分區使用證明書 |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二四條 | 工務局 | 無檢附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及附圖 |
5 | 土地所有權狀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七條 | 自行檢附 | |
6 | 協議書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二四條 | 同 右 | 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申請時檢附。 |
7 | 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 | 戶政事務所 | 不同所有權合併後持分各共有人應有部份之價值無差額在一平方公尺以下﹐免附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書。 |
8 | 他項權利人同意書 | 同 右 | 自行檢附 | 設定有他項權利之土地申請時檢附。 |
9 | 他項權利人印鑑證明書 建築執照暨附圖及建築執照影本 有無三七五租約證明 委託書 |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條 同 右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五條 | 戶政事務所 工務局 區公所 自行檢附 | 附有他項權利同意者。 申請建築基地合併時檢附。 「田」「旱」地目無檢附建照執照時檢附。 一﹑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二﹑依內政部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內地字第七四九二七○號函﹕由代理人及複代理人於委任關係欄或備註欄適當處簽明「委任人確為登記標的物之權利人如有虛偽﹑不實﹐本代理人及複代理人願負法律責任」者免附。 |